红河州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问题解答

2018年红河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汇总

红河州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问题解答

目录

一、招聘政策

(一)如何进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及政策咨询?

(二)招聘公告发布后招聘计划还会变化吗?

(三)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四)本次考试各年龄段如何界定?

(五)学历性质如何规定?

(六)毕业时间如何计算?

(七)所学专业由什么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有多个学历,其多重的学历信息可否交叉使用?

(八)假设学位证和毕业证上的专业不一样,那么“所学专业”用什么证明?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使用任一学位证书上所载的专业名称进行报考?

(九)辅修双学位毕业的可否以辅修专业报考?

(十)毕业证上带括号的专业可否作为报考时的专业名称?

(十一)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专业要求?

(十二)在读的留学人员可否以已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报考?

(十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十四)报考人员专业的最高学历与岗位要求不同,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

(十五)关于工作经历的政策是什么?

(十六)生源地或户籍要求如何界定?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能否报考?

(十八)服务期不满的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能否报考?

(十九)有的岗位为何会有性别要求?

(二十)毕业证或学位证遗失怎么办?

(二十一)身份证问题

(二十二)能否报考招聘单位中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岗位?

(二十三)笔试加分政策

二、报名

(一)网上报名应注意哪些事项?

(二)报考人员对自己的填报信息负责是指什么?

(三)报名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四)网络报名资格审核如何进行?

(五)报名信息填错能否修改?

(六)如何上传照片?

(七)为什么个人照片和身份证图片总是传不上去?

(八)每人可以报考几个岗位?

(九)报名时的“是否满足岗位要求的招聘条件”是何含义?

(十)如何进行网上缴报名费?

(十一)为何缴费后仍显示尚未缴费?

(十二)报名费用如何清退?

(十三)如何办理报名费减免手续?

(十四)如何确定笔试加分人员?

三、其他

(一)准考证如何打印?

(二)准考证上的姓名或身份证号错误,可以修改吗?

(三)在报名时不小心把某个信息填错了,现在审核已经通过,还可以修改吗?

(四)临考前准考证遗失怎么办?

(五)笔试结束后,能否申请查疑?

(六)资格复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七)体检如何组织?

(八)如何进行考察 ?

(九)本次招聘有无参考教材的问题

(十)报考人员报名时所留的联系方式会接收到什么信息?

(十一)关于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有哪些处理方式?

红河州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问题解答

一、招聘政策

(一)如何进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及政策咨询?

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为本次考试的官方网站,报考人员登录该网站,有关报名和政策方面的问题咨询可通过该网站发布的公告,也可以电话咨询招聘单位。

(二)招聘公告发布后招聘计划还会变化吗?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报名前,招聘计划可能会有细微调整,所以请各位报考人员在正式报名前下载最新的招聘计划,对照岗位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

(三)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部分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规定条件为准。

(四)本次考试各年龄段如何界定?

1. 25周岁以下:出生日期在1993年4月10日至2000年4月10日之间。

2. 30岁周以下:出生日期在1988年4月10日至2000年4月10日之间。

3. 35岁周以下:出生日期在1983年4月10日至2000年4月10日之间。

4. 40岁周以下:出生日期在1978年4月10日至2000年4月10日之间。

5. 45岁周以下:出生日期在1973年4月10日至2000年4月10日之间。

部分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此类推。

(五)学历性质如何规定?

国民教育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包括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学)学历。

目前我国的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这三类学历证书由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的机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民办学历高校发给其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从1993年起,国家开始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在该网能查到的学历即为国民教育学历。其他凡与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格式不符,如各级各类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各级各类军校未经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面向地方学员颁发的学历、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程教育学历、各类学校颁发的“专业证书”、“学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不具备高等教育资格的各类单位颁发的“相当于大专毕业”的证书等均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

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是国民教育毕业生中的一种。包括:普通初等教育(小学)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中等教育(初中、高中)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毕业生简称普通高校毕业生,最典型的特征是毕业证上注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字样。

普通高中及中专毕业生,属于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大专以下学历,未纳入普通高中及中专的招生计划,不属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军队院校招收的地方学员,如未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的,其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学历;虽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但没有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派遣证的,其学历视为国民教育中的成人教育学历,但不属“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通过国内网络教育获得的学历,是否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有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留学人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各省(区、市)一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的规定,经过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人员,可以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在云南省的学历认证地点为:云南省留学服务中心。

根据2008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党校学历不属国民教育学历。持党校学历的人员可报考“学历类型”为“不限”的岗位。

(六)毕业时间如何判定?

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七)所学专业由什么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有多个学历,其多重的学历信息可否交叉使用?

“所学专业”由学历证书(也就是毕业证书)予以证明。由于每一份学历证书都明确标识了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学历性质等内容,资格复审阶段审核单位将对与学历有关的信息采取一致性核验(即只对一份学历证书进行校核),所以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对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历性质”、“学位”、“所学专业”等的填写必须保持前后一致,多个学历证书间的学历信息不能交叉使用。

(八)假设学位证和毕业证上的专业不一样,那么“所学专业”用什么证明?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使用任一学位证书上所载的专业名称进行报考?

“所学专业”在资格复审时是根据学历证明(也就是毕业证书)进行审验的,与学位证书无关,那么无论有无学位证书或有多少份学位证书,只要毕业证书所载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就可报考。

(九)辅修双学位毕业的可否以辅修专业报考?

毕业证在第一专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即两个专业,或者由校方颁发辅修证书的,可以主修或辅修专业进行报考。

(十)毕业证上带括号的专业可否作为报考时的专业名称?

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带括号的,只以括号前的名称作为此次考试的专业名称,括号内的内容不属于本次考试认可的专业名称,报考人员只需填写括号前的名称。

若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包含专业方向的说明,不能将专业方向作为所学专业,只能将括号前的部分作为所学专业。

(十一)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专业要求?

招聘单位根据用人要求,参照《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分类试行指导目录)》设置岗位专业条件。

岗位对专业的要求可设置三组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只需满足其中一组即可。报考人员在选择岗位时,应首先在专业指导目录中按照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查找所学专业所属,依此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若所学专业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同时从属于不同的类别, 提交报考申请时请按岗位要求相符的类别选所学专业

考生报名填表时,请务必对照证明材料填写相关信息。专业信息填写时(除以下情形外),必须保证与毕业证书一模一样:

1.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带括号,以及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包含专业方向说明的,不能将括号内的专业作为所学专业,只能将括号前的部份作为所学专业,所以考生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只能填写括号前的专业名称。括号前的专业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被资格复审所认可,不会受到填报虚假信息的处罚。自行填写括号内专业名称的,资格复审不能通过。

2.若所学专业与专业指导目录中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者仅有1个“学”字的差别的,可视为同一专业:连接词的互换视为同一专业,但连接词增减不视为同一专业,如“及”换成“与”视为同一专业,但“计算机与信息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不能视为同一专业,或者最后一个“学”字的增减,也可视为同一专业,依此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要求。

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在指导目录中时,报考人员应在“所学专业”栏选择“下面专业中未找到我的专业”,并在对应文本框填写自己所学的专业名称,提交网络后台进行人工审核。

对于报考持有与岗位专业需求类似执业资格证书而放宽专业限制岗位的报考人员,报名时在“所获资格证书”栏内填写相应资格证书名称,由审核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进行人工审核。

(十二)在读的留学人员可否以已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报考?

不可报考。在读的留学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

(十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技工院校毕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其学历比照中专(高中)毕业生执行;技工院校毕业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报名时其学历比照大专、本科。

若岗位设置了专业需求,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的相近程度,在“所学专业”栏选择“下面专业中未找到我的专业”,并在对应文本框填写自己所学的专业名称,提交网络后台进行人工审核。

(十四)报考人员专业的最高学历与岗位要求不同,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

可以报考。但报考人员应当提供符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五)关于工作经历的政策是什么?

1.工作经历的界定

(1)18岁及以后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视同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2)工作经历特指在中国各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国(境)外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算为工作经历。

(3)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4)普通招生计划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历;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相重合的经历,视为工作经历。

(5)已经离校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工作经历。

(6)对于具有服务基层“四个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经历的人员,其服务经历也视为工作经历。

(7)按照国家的规定,未在村(社区)组织中工作的务农人员不属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但为保障务农人员参加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渠道畅通,视务农经历为工作经历。

(8)曾是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视同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已不具有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其曾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工作经历。

2.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和起算时间

(1)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凭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辞职证明、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文书、所在单位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等)证明其工作经历。

(2)服务基层“四个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凭服务地主管部门开具的注明服务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当月起算。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相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当月起算。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凭劳动合同证明其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月份起算(对于普通高校毕业生而言,该劳动合同的起始月份应晚于毕业时间,在读期间内的工作即使签定过劳动合同,也只属于社会实践,不计为工作经历时间)。注:本处所称的“劳动合同”指的是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并经合法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只要具备上述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可视为合法劳动合同,不必经过劳动部门认证,不必按照劳动部门的合同样本格式设计(即:具备以上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使是手写的,也予认可。以上9项条款有时是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里分开表述,如保险有单独的保险单,也予以认可)。虽不完全具备上述9项条款但经过劳动部门认证的劳动合同,视为合法劳动合同。

(5)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凭营业执照及其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工作经历。

(6)曾是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视同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已不具有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若要证明其工作经历,凭原工作单位开具的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辞职证明、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其工作经历。

(7)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凭营业执照证明其工作经历。

(8)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凭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服务站(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

(9)村(社区)干部凭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

(10)务农人员凭村委会开具注明务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务农经历。

(11)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凭退出现役证明及原部队或现单位开具的注明其服役时间和部队属团以下单位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

3.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

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精确到月,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自工作起始月起算,截至工作结束月,每满12个月累加为1年(起止月均可按一个整月计算)。多段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若岗位对工作经历年限有要求,则截止2018年4月(报名截止月),报考人员的工作经历必须满足拟报岗位的年限要求。

(十六)生源地或户籍要求如何界定?

生源地是指学生来源所在地。报考人员根据生源地或户籍的所属地判定是否满足此项限制。生源地和户籍只需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1.身份证号码以“5325”开头的,无论因工作或上学等原因导致户籍发生迁移的,均认定为红河州的生源,满足岗位信息表中“生源地或户籍”栏为“红河州”的岗位要求。

2.生源地或户籍不属于红河州或红河州内各县(市)的考生报考户籍条件限制红河州或红河州内各县(市)的,仅限2018年4月13日(报名截止日)之前办结迁移手续并取得红河州或红河州各县(市)户籍,且在资格复审时户籍仍在红河州或红河州各县(市)。

3.非红河州户籍或生源,但因入学将户口临时转入学校所在地的集体户口上(如红河州内各院校),这类户口属于有期限(在校期间)的户口,因此不能报考“生源地或户籍”栏为红河州或红河州各县市的岗位。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能否报考?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不能报考。2018年4月13日(报名截止日)前已与单位解除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报考,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进入下一招聘程序。但5年内因违纪被所在单位取消录用(招聘)资格、开除、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得参加应聘。

(十八)服务期不满的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能否报考?

特岗教师经服务单位及服务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大学生村官经服务单位及县(市)委组织部同意,三支一扶经服务单位及县(市)人社部门同意,西部志愿者经服务单位及团委同意,符合岗位条件的均可以报名考试。

以上四类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其同意报考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其与服务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发生的合同或协议纠纷,由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影响后续聘用的由考生自己负责。

(十九)有的岗位为何会有性别要求?

关于部分岗位进行性别限制的理由及依据如下:

1.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的工作岗位,可以仅允许男性报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故煤炭、安全生产监督、勘察测绘、因从事矿山、井下、野外或具危险性的工作,可以仅允许男性报考。

2.因工作对象为女性的关系,部分岗位可以仅允许女性报考。

如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助产等对象为女性的岗位,可以仅允许女性报考。

3.根据法律规定,按男女平等就业的原则进行岗位等比招考。

在除性别外其他条件相同的招考2人以上的岗位中,可以允许平均设置男女性别要求(例,一个岗位招2人,可以允许限制招男女各1人)。

4.除上述三类情形外,部分岗位根据岗位自身特点在岗位备注栏里给出了限制性别的理由。

(二十)毕业证或学位证遗失怎么办?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因遗失而无法补办的,需提供盖有毕业学校学历学位发放部门签章的学历、学位获得证明。对于大专及以上国民教育的毕业生,该证明由学校开具,同时需有省教育厅的签章;对于普通高中及普通中专生,该证明由学校开具,同时需有州(市)级教育局的签章;对于大专及以上党校学历的毕业生,该证明必须有省一级党校的签章(中央党校的学历可以在省级党校签章证明);对于其他非国民教育的毕业生,一般可补办毕业证书,故必须提供毕业证原件。

(二十一)身份证问题

1.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注册、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聘用等环节都要使用。使用时,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2.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3.本次事业单位招聘的有效证件只有两种: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二十二)能否报考招聘单位中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如果报考人员考上这类岗位,将立即构成需要回避的情形,属于公告中所称的“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类似有其他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即使未在公告中列举,任何环节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二十三)笔试加分政策

报考南部六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金平县、屏边县、河口县)限制本县生源地或户籍的岗位,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以下人员,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部六县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文件要求,笔试成绩给予加8分。

1.父母一方在南部六县工作满15年,且到报名截止月仍在南部六县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

2.父母一方在南部六县工作满15年后,在南部六县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

3.父母一方户籍在南部六县满15年,且到报名截止月户籍仍在南部六县的其他各行业人员子女。

父母一方在南部六县工作(户籍)时间有中断的,累计计算其工作(户籍)时间,计算截止到2018年4月。

二、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均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报名应注意哪些事项?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红河州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及《红河州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问题解答》,请考生认真阅读理解,准确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聘岗位,慎重填报各项信息。

事业单位招聘主管部门不对报名者的报名信息进行维护,请报考人员仔细校对报名信息,如实填报,填报不真实或填报错误的,资格复审将无法通过。

1.注册时姓名或身份证号码输入错误怎么办。用正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重新注册报名,只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同时重复即可注册成功。

2.能否重复注册报名。不可以,同一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只允许注册报名一次。

3.个人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注册怎么办。如本人并未注册但系统提示该证件号已注册的,表明报考人员的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注册,请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派出所开具的带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至红河州人才市场核实处理。地址:蒙自市工业园区八号路(州车管所对面)红河州人才市场。在此提醒各位报考人员,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尽早注册。

4.报名时的个人身份有效证件是什么。本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个人身份有效证件为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个人身份证。过期的二代身份证、一代身份证、驾驶证等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若身份证遗失,可用公安部门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替代。

5.身份证校验失败怎么办。如果身份证号未填错,则说明输入的身份证号不符合我国身份证编码规则,请尽快到户籍地派出所说明情况,更换新身份证号,并以新身份证号开具户籍证明或办理新身份证后注册报名。

6.忘记登录密码怎么办。在登录页面点击“找回密码”按钮,按提示找回个人密码,注意:如果手机号码无法使用则无法使用找回密码功能找回密码,所以在报名期间务必保持手机畅通。

7.身份证丢失怎么办。请尽快至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带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号码),凭新办理的证件进行注册。

(二)报考人员对自己的填报信息负责是指什么?

网络报名是基于报考人员诚信的前提下开展的,报名系统在报考人员打开报名网页之前先设计了诚信承诺书。报考人员一旦进行网上报名,就视为已经阅读并知晓了诚信承诺书所述内容,并将承担因违反诚信承诺而带来的相应后果。

(三)报名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红河州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问题解答插图

(四)网络报名资格审核如何进行?

网络资格审核采用计算机自动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计算机根据报名信息对照岗位需求判定报考者是否符合岗位报名条件。计算机无法判定的下列情况(需先初试的岗位、报考人员所学专业选择“下面专业中未找到我的专业”,以及放宽年龄、专业、学历条件的岗位),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

人工审核结果将于24小时内返回。在此提醒需要进行人工审核人员根据提交报考申请时限及审核时间安排,及时提交报考申请。

网络报名不进行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的审查,要求报考者填写的信息必须与证书证件上的内容一致。报考信息由报考人员自行维护,请报考人员认真校对,必须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填报不真实或错误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考信息由报考人员自行维护,请报考人员认真校对,必须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填报不真实或错误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报名信息填错能否修改?

报考人员须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及上传的照片,报考信息一经提交或审核通过(无论是否缴费),不再允许任何修改,也不能改报其它岗位(2018年4月10日9:00-4月13日17:00,对于审核状态为“未通过”或“等待审核”的报考人员,可修改部分个人信息和重新选择报考岗位)。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变形,造成后续考试过程出现问题的(无法进入考场或无法通过复审等),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六)如何上传照片?

网络报名上传照片要求为白色或浅色底近期免冠照片(电子版,jpg格式)。报考者必须在网络相关页面按要求上传标准证件照数码照片。网络报名不进行上传照片和身份证的审核,请考生按要求上传清晰照片和身份证。由于上传的照片和身份证不清晰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为什么个人照片和身份证图片总是传不上去?

图片必须完全满足系统要求的格式、大小和尺寸才能上传成功,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无法上传,请各位报考人员认真按照要求处理后再上传。

(八)每人可以报考几个岗位?

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九)报名时的“是否满足岗位要求的招聘条件”是何含义?

岗位招聘条件是计算机无法进行自动审核的条件。故要求报考人员本人对照岗位的招聘条件及公告的其他规定,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自担责任。如果填“否”则审核无法通过,如果填“是”则必须保证自身条件符合岗位招聘的所有条件,同时还要满足岗位招聘条件里未详述但公告已作规定的要求。

(十)如何进行网上缴报名费?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人员,完成缴费才算报名成功。

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可在报名系统中进行网络缴费。本次考试均为网络缴费,不设现场缴费点。报名费每人每科50元,两科共100元。缴费期从2018年4月10日9:00至2018年4月16日24:00,到期缴费系统将自动关闭,请各位报考人员严格遵守缴费时间。

(十一)为何缴费后仍显示尚未缴费?

由于银行方面存在掉单现象,掉单的缴费记录未能及时返回报名系统,要待银行对账完毕返回本系统后,才能查知缴费情况。报名人员只需确认银行扣款成功即可。如临近缴费截止期,您担心报名无法完成,您可以再次进行网上缴费,多缴的报名费用随后会被退回,请您保留您支付报名费的那张银行卡。

(十二)报名费用如何清退?

免笔试的考生、因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被取消岗位招考的考生、重复缴费的考生,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办理退费。所退费用只能退回到当初缴费的银行卡上,请妥善保管缴费银行卡。

(十三)如何办理报名费减免手续?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报名费。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于2018年4月23日-4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期间将相关材料交红河州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州级行政中心政府大楼C216室),待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再将缴纳的报名费用退还。未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人员,不能减免考试费用。

因考生原因届时不能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

(十四)如何确定笔试加分人员?

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报名系统中选择加分选项和加分材料。具备加分条件而未选择加分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相关加分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将在资格复审、考察等环节确认,如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取消加分。

三、其他

(一)准考证如何打印?

通过网络审核并已缴纳费用的考生,请于2018年5月21日9:00至2018年5月26日笔试开考前登录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在线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陆上述网站查询或与红河州人才市场(0873-3748991)联系解决。

(二)准考证上的姓名或身份证号错误,可以修改吗?

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为注册时报考人员自己确认的信息,一旦使用该信息注册、报名、缴费,随之生成的准考证信息不能修改。

(三)在报名时不小心把某个信息填错了,现在审核已经通过,还可以修改吗?

如果考生填报错误的信息项不涉及岗位要求的条件,则无需修改、不影响考试,例如考生报考的岗位对民族无要求,考生的民族信息填错的,无需修改。

如果考生填报错误的信息项涉及岗位要求的条件,无法修改,考生本次报名无效。例如考生报考的岗位要求傣族才能报考,考生本人为汉族,但将“民族”填写为傣族后审核通过,无法修改,考生本次报名无效。

(四)临考前准考证遗失怎么办?

临考时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以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五)笔试结束后,能否申请查疑?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只有下列特殊情况的人员才能申请分数查疑:

1.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

2.参加考试自认未违纪但标记为违纪的人员;

3.参加考试但标记为缺考的人员。

(六)资格复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限学位证的岗位)、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限登记证或报到证岗位)、笔试准考证(限参加笔试考生)、户口册或户籍证明(限限制户籍的岗位),以及岗位要求的证书原件(如:教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等)和其他证明材料(如:单位同意报考证明、随军配偶军官证、加分证明材料等)。这些材料在资格复审时须本人持原件提交审核单位进行审验,同时提交这些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国有企业单位人员报考者,在资格复审时还需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能进入下一招聘程序。

服务期未满仍在聘或服务期满续聘在原单位的“四个项目”人员,在资格复审时还需出具县级以上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定向招聘驻红河州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岗位报考者,在资格复审时还需出具《定向招聘驻红河州部队现役军人未就业随军家属情况审核表》(一式三份)、随军配偶军官证。

定向招聘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岗位报考者,在资格复审时还需提交《定向招聘应聘人员情况审核表》(一式三份)。

留学回国人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证明其出国经历的有关证明材料。留学回国人员的毕业时间不区分当年和往届,都必须提交学历认证,请相关人员提前认证。相关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云南省的学历认证地点为:云南省留学服务中心。

笔试加分人员还需提交《笔试加分审核表》。父母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含退休人员),还需提交父母一方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须由工作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请详阅本文件其他部分。

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七)体检如何组织?

体检分别由州属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

(八)如何进行考察 ?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素质,有无违纪违法记录,考察以查阅考生的档案为重点,同时应针对不同的考生采取相应的办法。对在国有企业工作的考生由招聘单位与原工作单位联系,请原工作单位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给予书面鉴定,同时与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请公安机关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给予书面鉴定;社会考生由招聘单位与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请公安机关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给予书面鉴定;对当年毕业的考生主要以查阅其学籍档案为主;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以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考察。

(九)本次招聘有无参考教材?

本次考试所有类别均不指定复习教材,考生根据大纲复习,州人社局不指定或委托任何一家培训机构进行考前培训。

(十)报考人员报名时所留的联系方式会接收到什么信息?

为保证报考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名义向报考人员发送虚假或诈骗信息,特此提醒:

1.涉及全体报考人员应该知晓的通知,通常情况下只在官方网站发布,各级单位一般不会使用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报考人员。

2.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及考察阶段,招聘单位可能会拨打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联系报考人员告知一些注意事项,接到此类电话或电子邮件后可按官方公布的联系方式联系用人单位予以核实。

(十一)关于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有哪些处理方式?

1.《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聘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应聘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将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3.记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诚信档案的行为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原文链接:https://www.ynpxrz.com/n2008678c99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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