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2013〕23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科教)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学校(考点):
现将《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13年5月10日
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
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是指经省考试局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的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视频监控设备,是指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内的考场视频监控设备、作弊防控设备、考生身份验证设备、网络设备硬件及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四条 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原则上只适用国家教育考试和省级教育考试部门组织的有关考试,其他考试须报市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使用。非考试期间,学校可用于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手机信号屏蔽器要根据《海南省考试局关于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手机信号屏蔽器使用范围的通知》(琼考〔2011〕4号)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 考点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和使用设备,并制定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要指定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负责本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视频监控室的管理
第六条 考点的视频监控室要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系统管理人员须按时到岗,准时启闭监控系统,密切监视画面运行状态,并将监控情况及时进行记录。
2.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拆装设备、删除监控软件。
3.系统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私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资料外传,不得将系统操作密码告知他人,违规者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4.考试值班期间不得因私使用监控室工作电话
5.系统管理员应在每天考试结束后,将当日所有考试录像文件(选择录像时间:当天第一科考试前30分钟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10分钟)统一复制到移动硬盘,在所有考试结束后密封,按照保密件移交程序于3日内交到市县招生办,在复制备份之前严禁自行删除。
第七条 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负责在视频监控室通过网上视频监控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1.视频监考员须符合考试监考员的选聘条件,熟练掌握考场监控设备的操作方法,遵守《监考员守则》。
2.视频监考员严禁调整摄像头近距离查看试卷内容和考生答卷情况。
3.考试期间,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如图像出现丢失、设备报警等),视频监考员应立即向主考报告,同时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不得擅自中断记录状态和重启设备,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八条 考试期间的录像资料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市县招生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调用,录像资料保留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第九条 各级领导视察或巡视员凭证方可进入监控室,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条 考试期间,无关人员禁止操作考场监控系统。如果暂停使用该系统,可以由系统管理人员统一关闭系统设备电源,禁止非管理人员私自开关设备。
第三章 视频监控设备的调试与维护
第十一条 考前按要求做好视频监控设备、系统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
1.考试前10天,考点要对摄像头、金属探测器、手机信号屏蔽器、身份证识别等设备进行测试,考点要安排专人对考场摄像机镜头、防护罩、硬盘录像机等设备进行清理,确保设备整洁、图像清晰
2.考试前一周,各考点要与省级指挥中心进行互联互通测试,保证所有监控点图像能在考点指挥中心电视墙上显示,可以录像存储,同时能将图像传输到省级指挥中心。
3.考试前3天,考点须完成各考场摄像头命名标识工作,并上传到省级考试指挥中心。文件格式为:46+市县编码+考场编码+考点自定义,例如:海口市第一中学文科第三考场可以命名为:4601_文003_初三1,考点名称由施工方调试后统一固定在视频图像的右上角,不得擅自更改。
4.考试前2天,各考点须完成考场摄像头的角度、焦距、光圈、色彩饱和度调整工作,确保摄像头镜头全部显示考生考试状态。要给金属探测器装上电池,并测试是否正常;手机信号屏蔽器要通电测试,确保能正常屏蔽手机信号;要检测身份证识别设备,是否可以读取验证身份证信息。
5.考试前1天,各考点系统管理员应完成监控设备硬盘空间的清理工作,开启自动录像功能。
6.通过调试如发现系统、设备存在故障,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 各考点负责考场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护。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调整摄像头角度和镜头、遮挡镜头、私自关闭设备电源;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明确纪律要求,防止出现学生损坏设备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考点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不得私自改变有关设备的参数配置(如IP地址、端口等参数),确需更改的,须上报省考试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考场视频监控系统中开设的用户名和密码为考点用户专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所有监控设备的IP地址属于保密信息。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严禁在监控设备上安装、拷贝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十六条 各考点在考前1天至考试结束应切实做好视频监控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需安排专人拔掉手机信号屏蔽器电源,取出金属探测器电池防止设备损坏。
第十八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市县招生办或考点要及时回收金属探测器、手机信号屏蔽器、身份证识别等设备,检查金属探测器电池是否取下,手机信号屏蔽器天线是否齐全,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笔记本电脑电池是否取下等等,并要对以上设备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信号传输,各考点在考试期间,必须保证校校通或监控网络的出口带宽不低于20M。
第二十条 考点视频监控室应配备应急电源系统(UPS),确保停电时监控程序安全、有序退出,防止因停电丢失考场监控的图像资料。采用联合接地体,接地电阻<1Ω。单独为监控室设置接地体时,接地电阻<4Ω。监控设备应有可靠的避雷、接地系统,避免雷雨季节设备受损。
第四章 试卷保密室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前一周,各市县招生办须做好试卷保密室监控设备调试、与省级指挥中心和国家级巡查指挥中心互联互通测试等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对系统管理员、考务联络员等进行系统培训。在值班监控间,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操作。
第二十三条 保密室监控录像实行6小时回放制度,值班人员上岗前要熟悉视频监控设备的操作流程,并作好相关影像信息的文字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县招生办和省考试局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密室监控设备管理
1.严禁扩散用户入网口令及密码,不得擅自更改软件参数和数据;
2.严禁擅自更改监控设备内部配置及参数设置,如IP地址、端口等参数等;
3.严禁使用非备份用的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移动设备插接监控设备,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擅自拷贝、存储监控数据信息。
4.视频录像要归档保管至少半年,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设备归属及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设备通过验收后,由省考试局统一划拨给市、县教育局。市县教育局要责成相关部门对设备进行分类编号,依工作管理需要分类,注册到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对其所管理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根据《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11〕268号)文件要求,按照隶属关系,将设施设备的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考试局负责解释,每项考试系统联调及相关协调工作联系人,考前由省考试局另文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ea.hainan.gov.cn/jdhy/kszcfg/201508/t20150813_190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