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讯 从立志当一名律师,到通过司法考试,今年29岁的林颖花了8年时间。但在最后“临门一脚”的时刻,她却因疫情期间居家隔离延期取得毕业证,致使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被拒。
林颖2020年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她需在2020年内取得毕业证书,才具备报名资格。林颖在2020年7月通过论文答辩,获得申领毕业证资格,却因配合疫情防控居家隔离,无法按要求前往学校完成毕业申报,这令她不得不延期毕业,直到第二年6月才领取到毕业证。
2022年初,林颖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她落款为2021年6月的毕业证未能通过审查。福州市司法局认为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向她邮寄了不予受理通知书。2022年7月,林颖将福州市司法局诉至法院,要求撤回不予受理通知书,重新受理她的执业资格申请。
10月9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她的诉求。
法院认为,林颖因疫情防控要求无法及时进行毕业申报,“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未在报名考试当年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合理事由。”
《中国新闻周刊》获悉,福州市司法局已于10月17日提交了上诉状,其法规处工作人员以“此案尚未进行终审判决”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被打乱的毕业季
林颖在2015年报名了南昌大学法律专业的自考课程,经过四年多的课程学习,在2019年11月完成了16门课的考试。2020年7月,她通过了论文答辩,获得申请本科毕业证书的资格。
2020年7月,怀着对顺利取得毕业证的预期,林颖报名参加了司法考试。据当年司法部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需要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在网上报名时,林颖填写了《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签署承诺书,承诺自己报名时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并且本年度取得毕业证书”。
福州市司法局指出,林颖填写的上述情况说明和承诺书,存在虚假承诺的情形,属于自身过错。但仓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此并不认可。法院认为,2020年,林颖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已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若无意外也可于该年度取得毕业证书。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仅要求在网上报名时应当填写《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签署承诺书来看,司法行政机关亦认可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情况下,取得毕业证书系可预见之事。
按照惯例,自考毕业证的申领在每年6月和12月。但为了防控新冠疫情,毕业季被推迟和打乱了。2020年6月1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公告,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推迟本于当月进行的上半年自考毕业生审核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告”。
到了2020年8月12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全省自学考试毕业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2020年上半年全省自学考试毕业申报时间为9月17~21日,林颖没有留意。“惯例是12月。”她说,没人告诉她自己可以9月毕业,“7月论文答辩的时候也没人提起”。
仓山区法院一审也认定,每年毕业申报的时间为6月和12月,按照惯例也均如此,故不能苛求原告必须于符合毕业条件,即2020年7月后即时刻关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公告,其未关注到2020年9月的毕业申报相关信息,并非其自身原因。
据2020年11月24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下半年全省自学考试毕业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2020年下半年全省自学考试毕业申报时间为12月15~17日,需本人亲自前往学校办理毕业申报事宜,逾期不予办理。
申报的窗口只有3天时间,且必须本人亲自前往南昌大学办理,但林颖却被封控在老家。她回忆,当时她恰好返回到四川广安武胜县的老家,由于路过了当时的疫区成都,她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14天。武胜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的医嘱及建议中载明“居家隔离14天”,而她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也为她出具了《隔离证明》,证明她在2020年12月12日至12月25日期间,正接受14天居家观察。
司法考试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分别划线,根据考试规定,如主观题未过线,考生的客观题考试成绩可保留至下年度内有效。2020年,林颖客观题以211分通过全国线,2021年她以111分通过主观题考试。2021年6月30日,她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2022年2月16日,林颖向福州市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在等待证书期间,她提交了2020年12月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无法申请毕业的证明材料。在2022年6月29日,由于毕业证书不符合规定,她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合法不合理?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案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常情况下,林颖完全能够在2020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
在判决书最后,仓山区法院认为,从当前我国对新冠疫情防控的要求来看,林颖具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其因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居家观察,导致无法在特定时间内前往现场进行毕业申报,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未在报名考试当年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合理事由。
“简而言之,仓山区法院认定林颖在2020年具备申请自考毕业证书的条件,但是2020年9月、12月两次因为不可抗力而没有取得毕业证,这一突发事件不属于林颖原因造成的,所以福州市司法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被法院撤销。”万淼焱说,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属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后,向申请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
万淼焱认为,福州市司法局针对原告方林颖提出的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查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林颖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该行政行为作出包括诉讼在内的行政救济行为。
“福州市司法局根据法考报名当年必须取得毕业证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从法律事实层面来说具有一定的基础,但没有就实际情况考虑申请人的特殊情况,是对行政规章的机械适用。”她认为,司法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属形式上的“合法行政”,但却生硬机械地“合法不合理”。仓山区法院在综合考量林颖的违规原因之后,纠正司法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体现了以裁判倒逼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需要考虑是否符合立法授权目的,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回顾这起案件,福州市司法局是依法依规对林颖的法考证书申请条件进行审查,林颖也确实违反了相关的申请条件,但是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核准规定的时候,没有多问一个为什么,没有从申请人的角度去考虑,没有从新冠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角度去考虑。合法行政当然是必要的,但考虑相关因素后的合理行政,才是行政管理上的实质正义。”万淼焱说。
“疫情封控打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如何救济?这起行政诉讼案是一次难得的尝试。”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尚满庆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疫情导致的临时封控,在法律上应当构成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林颖遵守当地防疫政策居家隔离,导致无法返校当面办理毕业证,那么毕业证办理期限应当自然延长,“并不是说规定的期限就是永远不变的,比如在法律诉讼中,只要有合理理由,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合同也可以自然延期,都是同样的道理”。
尚满庆指出,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果最后二审没有变化,福州市司法局就要依照判决重新受理林颖的职业资格申请。“对于她的这种特殊情况,当地司法部门可以出具说明提交给司法部,说明林颖符合资格。”他指出,我国的司法资格属于许可制,“只要够条件了,你去登记备案,就可以授予你资格”。
万淼焱指出,如果福州中院维持原判,根据规定,福州市司法局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的50天依法对林颖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作出核发与否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行政部门对于经过法院判决的行政许可类决定一般会予以受理、通过”。
如果福州市司法局依旧作出不予核发的决定,或二审不再维持原判,尚满庆分析,如果是前者的情况,将会形成新的诉情,而如果是后者情况,林颖也可重新报名司法考试,待取得新的成绩后继续申请职业资格。
尚满庆还认为,这起行政案件的一审胜诉,也对行政部门内部程序和可被审查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认定,“司法局作为颁布法考证的主管部门,能够切实地在这次诉讼活动中,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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