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办字〔2017〕52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办法
为方便考生,简化报名流程,倡导诚信报名,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考后资格审核,考生按照报名文件要求的报考条件,承诺符合报考条件并在网上签订《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后方可报考。执业药师报考级别为免试二科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现场资格审核,执业药师报考级别为考全科和其他考试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网上资格审核。请考生认真阅读、准确理解相关报考规定,确保本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学历或学位是指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
(一)网上报名时间: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 2017年7月12日—7月21日,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 2017年8月4日—8月14日。
网上报名流程如下:
(1)注册及照片处理。考生按系统提示注册,注册时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JPG格式,大小控制在100K以内),“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
(2)选择考区。考生按单位属地原则报名,以单位法人证或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机关公章为准。为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持单位属地外居民身份证报名的考生,考后资格审核时需提供属地城市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暂)住证、与现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用工备案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中央直属单位及省直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报名。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分局的企业考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为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考生,报名考区请选择“长春市考区”。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考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考生,报名考区请选择“省中直考区”。
凡错报考区的考生,考后资格审核一律不予通过。请考生慎重报考。
(3)选择考试。考生应对照考试报名文件,按要求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4)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5)打印报名表。考生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可在网上自行打印报名表,报名表供考生核对报考信息之用。
(6)信息修改。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和“缴费”,在未确认缴费前考生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考生一旦缴费,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
(二)网上缴费时间与网上报名时间相同
报名信息确认无误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缴费成功后,请点击“报名完成”,查看“缴费状态”确定缴费成功。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打印准考证
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在“打印准考证栏目”用A4纸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三、考后资格审核
(一)网上资格审核考生需准备的材料
国家考试成绩或合格标准公布后,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考后资格审核公告和预合格考生名单,对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复审,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报考条件要求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扫描件和相应毕业证书带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扫描件。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的扫描件。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打印,无法提供的考生凭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也可进行资格审核。《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我省由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地址:长春市金川街151号。特别提示:出具该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有需要的考生请务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2、由单位法人出具的《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扫描件,应届毕业生报考出版或经济初级资格的预合格考生需准备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扫描件,以上证明样式详见相应考试的考后网上资格审核公告。
3、社会在职考生需准备带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或《营业执照》扫描件。
4、居民身份证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扫描件。
(二)网上资格审核有关规定
1、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作为暂定合格标准,在资格审核公告中将公布预合格人员名单。预合格人员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网上提交材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的要求,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网上提交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全部考试科目成绩,不予核发证书。考试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时间,在国家有关部委网站或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
2、预合格考生请随时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或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相关考试考后审核的消息,官方微信号为:jlsrskszx,考试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预合格考生。网上提交完相关材料后,请随时密切关注考后审核系统考试机构给出的审核意见,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3、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试资格的考生,在准考证打印环节核实的,取消报考资格,不得参加考试;在考后审核环节核实的,取消考试成绩,不予核发证书或成绩证明;在证书发放环节核实的,取消考试成绩,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有关情况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
4、单位法人或授权的人事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查本单位考生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专业资格等有关报考信息,确认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后,再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名、加盖法人章和公章,单位法人或授权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加盖法人章和公章,即视为其同意报考并证明该考生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所在单位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责任。
5、伪造单位印章、法人章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关于现场资格审核
执业药师报考级别为免试二科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统一在考后资格审核公告发布,相关规定与考后网上资格审核的规定相同。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以及在人事考试中替考、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人社部令第12号废止。人社部令第31号规定对考生考试过程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做了明确处理规定,其中考生在考试过程当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三)根据《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5号),国家阅卷时将采用技术手段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四)凡为考生虚假报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一经核实,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在信用吉林网、吉林红盾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上予以曝光。
五、证书领取
(一)国家下发证书后,省人事考试网发布证书领取通知。证书领取时间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服务指南“证书领取通知”栏目相关消息。在各市(州)考区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
(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考试服务工作。要加强考试宣传,为考生提供优质的考试服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统一部署,对大规模、有组织、高科技作弊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二)要高度重视经济初级机考工作。各地要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宣传,引导考生提前在部考试中心官方网站,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各地要提前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机考考务实施细则,安排充足的时间组织人员培训和模拟测试。要通过反复演练,确保主考、监考人员熟悉机考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系统管理员熟练掌握机考系统的使用和突发情况处理。考点考场设置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务必确保考试期间电力运行正常。
(三)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考后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双审制和资格审查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明确任务、目标、责任人和相关要求。
(四)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加强网上资格审核用户权限及密码管理,确保网上资格审核工作有序顺利实施。
(五)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 进一步贯彻落实《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提高考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事故绝不姑息。在考试实施以及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通知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补充通知。
附件:1.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
2.考试收费标准
3. 2017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大纲调整情况
4.2017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与发行负责单位联系方式
5.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教材相关说明
6.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说明
7.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方式
8.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9.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10.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
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指定的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目录请考生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考试动态栏目查询,相关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可登录高校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系统(edu.mohurd.gov.cn)查询。其他考试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如下:
附件2
考试收费标准
附件3
2017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大纲调整情况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2017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考生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2017年第1号),进行应试准备。
附件4
2017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与发行负责单位联系方式
一、《全国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2017年版)、《出版专业基础》(中级,2015年版)、《出版专业实务》(中级,2015年版),商务印书馆出版。
联系地址:北京市灯市口大街100号华腾灯市口商务楼
邮 编:100006
联 系 人:孙惠
电 话:010-85175977
二、《出版专业基础》(初级,2015年版)、《出版专业实务》(初级,2015年版),崇文书局出版。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1楼
联 系 人:张衍亮
电 话:027-87679710/ 87679711 /87679712(传真)
18507129696
三、《数字出版基础》(初级、中级,2015年版),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南口金家村288号华信大厦
邮 编:100036
联 系 人:宋紫鹤 杜长安
联系电话:010-88254042/88254888
四、《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2016年版),大象出版社出版。
联系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6号
邮 编:450044
联 系 人:张士彬
电 话:0371-63863513、63863551
五、《著作权案例评析》(2009年增订版,作为学习用书),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
联系地址:上海陕西北路457号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陈怀远
联系电话:021-62472088-343
附件5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教材相关说明
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用书使用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7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017版)、《建设工程计价》(2017版)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7版)。
附件6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2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附件7
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方式
一、2017年度经济考试大纲将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不出版纸质实体书。发布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电子书形式在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上发布,购买考试用书的应试人员可凭正版考试用书序列号免费浏览或下载;二是以网页形式在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 cpta.com.cn)上发布,供社会公众免费浏览。
二、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是人社部出版集团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指定的唯一售书服务网站,也是2017年度经济考试用书网上售书唯一指定网站。
三、网站售书电话:010—64962347。
附件8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9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一、研究生学科
注:源自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全国)(1997年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二、本科专业
注:源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
三、其他
专科、中专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与本附件所列本科专业相应、相近专业执行。
附件10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28(GBM 20228)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2-02-28-01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 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3)2-02-28-04 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原文链接:http://www.jlzkb.com/cms/root/ksdtdetail.vm?content=L-iAg-ivleaKpeWQjS_kuJPkuJrmioDmnK_otYTmoLzogIPor5UvNjFlZjk2NjktNDU4Ny00MDAwLTkwNDYtZjExZDU1ZmVlZDI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