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鹤山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招生管理,根据《广东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教基函〔2023〕2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关于做好我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江教基〔2020〕7号)和《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江教基〔2021〕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做好鹤山市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规范办学行为

(一)坚持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权利。各镇(街)学校要严格按照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居住情况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义务教育学龄(小学为年满6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以及适合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港澳台居民子女和外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

(二)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各镇(街)学校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规定,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测)试,不准违规招收择校生,不准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招生区域内应接收的学生。实施义务教育“公民同招”政策,民办学校要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主要面向鹤山市招生,纳入本市统一管理。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前须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接受外籍学生或港澳台籍学生前应向主管教育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三)严格控制班额,规范编班行为。各镇(街)学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市核定的招生计划,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必须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四)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办法。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镇(街)的招生工作细则,在公办学校学位满足本镇(街)户籍适龄儿童(户籍生)入学的基础上,按照先政策性照顾生,后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按积分)入学的顺序组织、统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新生入学工作。各镇(街)中心小学、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细则,需报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审核、市教育局备案。招生工作细则尽量细化,包括各校招生计划数、学区划分、招生日程安排、报名的时间和地点、招生具体办法及咨询电话(见附件3),做到“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引

(一)一年级的招生工作指引

1.招生对象: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即年满6周岁)具有正常生活学习能力的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不能留级复读,为此已在全国学籍系统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再报读一年级。)

2.招生范围及招生办法:

(1)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以4月30日前的户籍资料为准)。

各镇(街)中心小学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和学校招生计划,科学划定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的服务片区范围及地段,按照“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户籍生按照“人户一致,就近入学”“人户分离,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学位分配。“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房产)与户籍地址一致,否则视为“人户分离”。“统筹安排”是指各学校在按“人户一致”安排招生地段(学区)生后还有剩余的学位,由所属镇(街)中心小学统筹安排。

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办法和提交资料(见附件1),提交和审核时间由各镇(街)中心小学确定并作公示。

(2)非鹤山户籍的适龄儿童。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统筹安排符合条件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各镇(街)、学校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在满足学区内本镇(街)户籍适龄儿童(户籍生)入学基础上,按照先政策性照顾生,后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按积分)的顺序做好招生工作。

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办法和提交资料(见附件2)。符合相关政策(见附件2中序号1-8)可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小学;在我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异地务工人员的适龄儿童,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小学(见附件2中序号9)。

符合条件的持有港澳台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居住地所属镇(街)安排,入读居住地镇(街)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持有外国护照的外籍学生获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发放的有效签证和相应出入境记录,并申请在我市中小学接受相应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属镇(街)安排,入读居住地镇(街)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按照就近原则向居住地所属镇(街)中心小学提交学位申请,5月10日前完成资料提交(见附件2),由各镇(街)中心小学审核申请资料,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由各镇(街)中心小学统筹安排并作公示。招生结果由招生学校通知学生家长,家长按指定时间带齐适龄儿童入读需提交的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能录取的,由接收申请的镇(街)中心小学通知家长并退回资料。

不达入读公办学校条件的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可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如果符合入读我市民办学校条件的可按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相关政策报读民办学校。

(3)残疾适龄儿童。

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具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可安排随班就读或入读特殊教育学校;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向市教育局申请,由对应学区学校建立学籍、送教上门。需入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家长可以联系鹤山市特殊教育学校。

(4)各类政策性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七年级的招生工作指引

1. 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属镇街)的公办初中就读(以4月30日前的户籍资料为准)。其中,鹤城镇户籍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入读鹤山市第二中学,双合镇和宅梧镇户籍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入读鹤山市第三中学。非鹤山户籍适龄儿童由各镇(街)、学校根据公办初中学位情况,在满足学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生)入学基础上,按照先政策性照顾生,后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按积分)的顺序安排入学,额满截止。

2.在鹤山市以外就读的鹤山市户籍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如要求回鹤山市升读初中,原则上回户籍所在镇(街)初中入读,并在5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所属初中提出申请(逾期不接收)。

3.沙坪户籍六年级毕业生可申请入读沙坪街道公办初中[包括鹤山实验中学、沙坪中学、鹤山一中附属中学]。如报读沙坪公办初中的户籍生少于三所中学今年计划招生数,将按照户籍生、政策性照顾生、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的顺序安排入学。其中异地务工人员子女采用积分制的办法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入学(具体积分办法见《2024年沙坪街道小升初工作方案》)。如报读沙坪街道公办初中的户籍生超出三所中学今年计划招生数,则根据这三所学校招生总人数及学生户口迁入沙坪街道的先后顺序确定入读三所中学的户籍生名单。符合入学资格的学生将采取统一电脑随机派位的办法,产生三所学校的录取学生名单。对未能安排在沙坪街道公办初中就读的户籍生,由教育局根据全市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4.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按居住地就近入学,若居住地所属初中学位不足,则由教育局根据全市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5.各类政策性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引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适龄儿童或往年经入学所在地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可报读小学,小学应届毕业生可报读初中。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B.具有本市学籍的小学毕业生(仅限报读初中)。

C.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本市户籍。

D.非本市户籍、父(母)或祖辈在本市购买住宅(不含铺位、车库、商业公寓)并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或已在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住房购房合同的。

E.户籍在鹤山市以外、父(母)在鹤山市务工和连续依时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且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社保缴费清单和居住证须为父或母同一方同时持有)。

F.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华侨及外籍人员。

经江门市教育局批准设跨鹤山市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其跨区域招生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江门市内符合ABCDF的适龄儿童少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和“公民同招”,原则上面向鹤山市辖区招生,主要招收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在鹤山市工作、居住的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各民办学校在招生总量不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下,在鹤山市招生不满且保障住宿条件的前提下,可预设不超过普通招生计划50%(含)的计划数面向鹤山市外(江门市内)招生。

(二)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志愿填报、录取、确认入读和注册、补录等工作,按照江门市教育局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另行印发)执行。

鹤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纳入江门市义务教育招生平台管理,凡有意向参加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阶段录取的各类招生对象,必须在招生平台报名并经资格审核。相关中心小学负责审核本镇(街)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报读资格。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做好今年招生工作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学有所教的美好期盼、扎实推进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成立2024年鹤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布置、指导和监督今年的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鹤山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鹤山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教育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员包括鹤山市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分管领导、鹤山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镇(街)分管教育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

各镇(街)要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具体指导本镇(街)招生入学的各项工作。各镇(街)中心小学校长和中学校长为本镇(街)招生第一责任人,各校长要敢于担当,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本镇(街)招生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及群众关心的问题,通过简章、官网、官微、学校公众号、宣传单张等途径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让广大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及招生办法。各镇(街)要加大对今年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好学校教师会和家长会,认真细致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宣传释疑工作,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化解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推进“阳光招生”工程,严肃招生纪律

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深入推进“阳光招生”工程,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镇(街)、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细则、招生咨询投诉电话。严禁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未完成小学学业和没有小学学籍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生的信息提供、倒卖给其他招生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家长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入读公办学校资格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报名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不再受理“户籍地址”等的变更手续。

市教育局设立招生工作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电话:0750-8882753、0750-8883542。

    附件:(请点击下载)

                                                  

                                                                                                                                                                                                          鹤山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heshan.gov.cn/jmhsjyj/gkmlpt/content/2/2976/post_2976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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