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1-03001
关于印发《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
“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21年1月20日
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
“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科学选拔人才,稳步推进全省 “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改革,特制定2021年全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 稳步推进“专升本”考试招生模式改革
1.2021年,全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不再实行院校签约和学校推荐制,全省设立统一的“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统一下达“专升本”招生计划,公布招生专业范围和具体报名办法,招生录取数据统一归口管理。考试录取工作仍由本科学校自行组织。
2. 2021年举办“专升本”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本科学校”)范围为全省省属本科学校(不含湖南师范大学)和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母体高校对独立学院“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3.扩大免试推荐录取范围。(1)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以下奖项的具有“专升本”免试推荐资格: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一类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一、二、三等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银奖。(2)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或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并于 2020年退役的高职(专科)毕业生。
4.继续实施两类专项计划。(1)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升本”专项计划,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录取比例(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不低于所在专业的录取比例,且不高于所在专业录取比例10个百分点。(2)做好应征入伍服兵役高职(专科)毕业生退役参加“专升本”考试工作。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复学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2021届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或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并于 2020年退役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2021年“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比例由本科学校确定,但不得低于60%。
二、严格规范“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程序
1.招生计划下达。本科学校根据总体工作要求及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申报招生计划,我厅根据高校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各高校招生计划总量,各高校在确定的招生计划总量中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统一在“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
2.报名(具体报名操作细则另行通知)
(1)报名范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2021年6月30日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2021届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并于 2020年退役的高职(专科)毕业生。
(2)我厅将按专业大类设定高职(专科)专业相对应的本科专业。每位报考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网上填报1所本科学校的1个相同或相近专业。报名期间的前7天考生可实时查看报名情况,之后不可查看,每位考生志愿初次提交后允许有一次修改志愿的机会。
(3)3月16日-25日,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愿的学生登录“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并完成网上报名,逾期不接受报名。其中,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并于2020年退役的高职(专科)毕业生须于3月1日-12日(仅限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证、专科毕业证书、士兵退役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简称“就业指导中心”)现场提交报名资料,就业指导中心初审符合要求的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须标注毕业当年入伍且2020年退役)。
(4)4月10日前,高职(专科)学校在网上审核所有学生报名资格并提交确认。
3.资格审核认定
(1)免试推荐毕业生资格认定。学生在网上报名时须标注免试推荐毕业生及免试项目。高职(专科)学校组织具有免试推荐资格的毕业生填写《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免试推荐审查表》(见附件1),并经学校初审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牵头审核。未通过免试推荐资格认定的学生仍可参加“专升本”招生考试(报考学校不变)。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资格认定。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标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高职(专科)学校初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名单(省内、省外生源分开统计)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加盖公章的汇总名单报我厅民族教育处复核确认(省外生源以学校审核确认名单为准,学校审核省外生源时,须查验由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身份证明)。
(3)应征入伍退役毕业生资格认定。此类考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报名时须标注“应征入伍退役应届毕业生”。高职(专科)学校对就读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应届毕业生名单进行初审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汇总名单(加盖公章)和学生本人提交的原所在部队下发的嘉奖令(通令)、个人记功登记(报告)表等复印件(学校加盖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报我厅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当年应征入伍且2020年退役毕业生名单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省兵役部门审核确认。
上述三类资格认定学生名单须于4月10日前提交相关处室审核。我厅将在“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公示。
4.选拔考试与录取
(1)6月1日前,本科学校完成所有组考工作。
(2)学校在公布的招生计划范围内分专业按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某专业实际参考人数小于或等于计划数时,该专业的录取率由本科学校自主确定,但原则上要参照本校其他专业平均录取率科学合理地确定。
录取具有免试推荐资格和应征入伍退役高职(专科)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具有免试推荐资格、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高职(专科)毕业生以及出现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等情况需要追加计划的,学校可向我厅提出申请,经高等教育处确认后,由发展规划处追加计划。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考试成绩在公布计划范围内录取的,不占用追加计划,但纳入学校该专业录取比例的计算基数。
(3)6月15日前,本科学校将拟录取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录取注册备案名单(含免试推荐)加盖学校公章,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4)6月30日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不予以录取。我厅将本科学校上报的录取注册备案名单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学生学籍学历信息进行比对核查,核查后将比对情况反馈本科学校。本科学校对核查无误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5.学籍管理
(1)高职(专科)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发放专科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专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生须在本科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本科学校在9月30日前完成“专升本”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逾期不得再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注册时本科学校必须严格审核专科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确保本科学籍注册信息与专科学历电子注册信息一致。
(2)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科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专升本”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专升本”学生直接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学习,入校后不得转专业和转学,不得采取非普通全日制学习形式就读普通本科。在本科学校学习两年(本科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习三年),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3)高职(专科)学校负责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好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个人档案,及时移交本科学校。
三、健全完善“专升本”考试招生各项制度
考试招生由本科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试科目由本科学校自主确定,考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其中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须各考1门。
学校要按照《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自命题和考务工作指南》(见附件2),健全完善命题组考录取工作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严格落实命题、制卷、评卷、保管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和措施,坚决防止出现试题试卷失密、泄密情况。健全完善评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评卷统分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健全完善工作审核制度,在命题、制卷、评卷、登分、录取等重要环节,均要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建立完善台账记录制度,加强对工作全流程特别是考点设置和考场监考等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做到相互监督、有据可查、责任可究,确保考试安全。
四、切实加强“专升本”考试招生组织领导
1、提高对“专升本”考试招生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深化“专升本”考试招生改革是保障机会均等、维护教育公平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大学生就业、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举措。各高校要增强大局意识,针对改革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提前谋划、研究政策、盘活资源、早作安排,确保按要求完成好2021年“专升本”各项工作任务,切实维护好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2、加强“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本科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要进一步强化以校(院)长为组长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工作任务。本科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本校2021年“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保障“专升本”工作人员、场所、设备、经费等需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到位、责任到人。高职(专科)学校要加强改革意义的宣传和相关政策的解读,组织力量指导有意愿报考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业成绩合理填报志愿,避免扎堆填报;要做好“专升本”免试推荐、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应征入伍退役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资格初审工作。
五、着力强化“专升本”考试招生监督管理
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专升本”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全程参与监督。对于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搞变通、打折扣的行为,重点整治,坚决纠正,对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者严肃追责问责。
2.完善考试巡视制度,采用省级抽查巡考、交叉巡考和校级常规巡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巡视。各本科学校应在开考前7天向我厅高等教育处报告考试时间,我厅将在考试期间派出巡考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考试结束后3天内,巡考员向我厅高等教育处书面报告考试实施情况。
3、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师生和全社会及时公开发布本校2021年“专升本”实施方案等相关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附件:1.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免试推荐审查表
2.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自命题和考务工作指南
附件2
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
考试招生自命题和考务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自命题和考务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自命题和考务工作是保证“专升本”工作有序开展和“专升本”招生质量的基础。
第三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自命题和考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本科学校自命题科目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教办〔2017〕3 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学校自命题科目试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科学校应成立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本校“专升本”考试自命题和考务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所有考生应当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范要求。所有考点均要配足配齐居民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屏蔽仪、考场电子挂钟等能够有效防范作弊的设备,同时加强对考生携带文具的检查。
第七条 学校对其所设考点的考务工作负主体责任。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1人,可根据情况设副主考若干人。考点主考由本科学校指定,原则上应由校领导担任。主考、副主考要履行并遵守本科学校制订的《主考、副主考职责》。
第八条 考点应当设立考务、试卷(答卷)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医疗、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实行岗位责任制,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九条 学校必须配备与所承担的 “专升本”自命题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所有考前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 选聘考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业务,身体健康,正式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选聘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本校的 “专升本”考试,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
第三章 自命题、试卷印制和评卷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自命题工作机制健全、程序严密、操作规范。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要求,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要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鼓励成立专门考试中心,优化职能分工,提高自命题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十四条 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2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原则上应当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十五条 命题应当在统一安排的场所,采取集中命题、封闭管理。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规定命题场所之外、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十六条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专升本”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专升本”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专升本”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命题人员信息要对外保密。
第十七条 应当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引起考生误解和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
第十八条 每科试卷应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A、B卷各一套。如果有因疫情影响不能参考的考生,则该学校每科试卷应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A、B、C卷各一套。采用抽卷的方式组考。如发生试卷丢失、被窃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的情况,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停止使用该试卷,启用第二套卷重新进行考试。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学校应该另外安排考试时间,让该类考生单独采用第三套卷考试,并与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一起,在公布计划范围内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科学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重点对试卷的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和总分等进行审核。命题人员要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题试卷进行认真初审,防止出现差错;命题小组组长应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学校应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再审。
第二十条 学校自主确定考前是否制定评分参考。评分参考在样式上要和试卷明确区分,可采取不同颜色、尺寸、样式的纸张进行印制。评分参考须单独封装,交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使用前严禁拆封。
第二十一条 应当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负责制卷工作。自命题试卷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印制。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鼓励选择有保密资质的印刷厂统一印制试卷。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在入闱前应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入闱区域实行所有人员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检查过程必须进行全程监控录像。
入闱期间,入闱区域内所有存储、处理与试题有关的计算机、扫描仪、复印机等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并详细记录工作台帐备查。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无误的试卷方可进行印制。试卷应当使用60克以上白色16开纸或A4纸印制。印制试卷的同时印制答题纸。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制卷全过程要有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进行监印。制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四条 试卷封装采取分考场分考试科目装袋,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试卷总份数等内容。试卷袋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
第二十五条 对已装好试卷的试卷袋,在密封前,本科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认真清点、核对,发现有错装、漏装或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本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
第二十六条 封装好的试卷要按机要文件保管。应当及时送至装有视频监控的试卷保密室保存。考生试卷在考试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七条 评卷小组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
第二十八条 评卷工作应采取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评卷小组必须在本科学校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并编写密号。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卷场所应安排视频监控和录像。必须安装 2 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评卷员必须履行学校制订的《评卷人员职责》,遵守学校制订的《评卷人员守则》。
第二十九条 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同时,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2人以上)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核对,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三十一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本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由本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布成绩前,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校验考生成绩,确保成绩准确无误。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程序向本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复核过程中如发现漏评、成绩累计或登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系评卷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签字)一并报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经其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学校应当及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自命题科目答卷由学校负责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密室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的标准。自命题的试卷、评分参考应当存放于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所有试卷保密室、试卷(袋)整理场所、分发场所必须安装 2 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三十六条 试卷、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实现“无缝衔接”,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可究。
所有试卷(袋)整理、分发等工作须符合保密要求。工作期间须有3名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试卷的整理、分发过程必须有本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全程现场监督、检查。经审核同意进、出试卷(袋)整理和分发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完整记录,接受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包括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检查。工作期间,试卷(袋)整理场所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卷(袋)整理、分发场所。
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2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当天评卷结束后,答卷要立即收回,集中保管。
第三十七条 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印等事件,学校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范围,迅速调查,妥善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厅。非考生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考试的,查清相关情况和范围后,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安排考生进行补考。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八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学校制订的《考场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考前应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做好相应考试协调工作,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等问题。
第四十条 在考前应当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应急疏散示意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完成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和调试工作,确保正常运转;校准时钟,调整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关闭考点内无线通讯网络等。
第四十一条 考场应当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以安排 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邻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1米。
第四十二条 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视频监考员和校级巡考员。监考员和视频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学校制订的《监考员职责》,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进行操作。学校要按照《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点视频监控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湘教考监字〔2020〕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视频监控工作,同时确保每人监控的监控点数量不得超过9个。
第四十三条 须打印两份《考场考生信息核对表》,一份张贴在考场门上,供考生之间相互监督,一份供监考人员核对考生本人及《准考证》信息。
第四十四条 开考后至考试结束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试卷(含答题纸)、考场组织情况、试卷内容等带出、传出考场。
第四十五条 缺考试卷由监考员在试卷上填写考生信息并在试卷右上角标明缺考,确保与缺考考生清单核对无误,缺考试卷同参考考生试卷一并封装。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备用试卷(含试卷、答题纸)的管理,备用试卷的领取、运送、保管、启用、回收、清点、封装等环节要求同试卷管理。备用试卷启用前必须存放在试卷保密室。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须经本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至少2人在视频监控下启封并签字记录。
第四十七条 对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本科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考生违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所在高职(专科)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残疾考生参加湖南省“专升本”考试招生的,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参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指南在2021年湖南省“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中试行。
原文链接:http://jyt.hunan.gov.cn/jyt/sjyt/xxgk/zcfg/gfxwj/202101/t20210121_1031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