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题)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
【考点】票据的伪造;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答案】ABD
解析:《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甲公司和丙都是真实的签章主体,按照签章内容承担票据责任,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伪造的影响。A、D两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所以在票据上签章,成为票据当事人是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题目中的被伪造人李某及伪造人王某均没有真实签章,均不承担票据责任。B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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