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诚信考试 | 以诚考试,以信取胜,期末必胜!
一学期的时间转瞬即逝
四六级和期末考试已到眼前
图书馆、自习室、稷下湖畔… …
到处都是同学们埋头苦学的身影
个别同学却萌生了“ 小心思”
但这种违纪行为是万万 不可取的
分数诚可贵,诚信价更高
希望同学们能牢记诚信考试的原则
向作弊行为坚决说不!
01
案例一
2022年1月5日,我校一名学生于考试前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公式写在手臂上,在考试过程中查看时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构成作弊。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和广大同学,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7〕13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生记过处分。
02
案例二
2022年4月25日,我校一名学生在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其行为构成作弊。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和广大同学,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7〕13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生记过处分。
03
案例三
2022年5月5日,我校一名学生在考试中传递纸条,其行为构成作弊。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和广大同学,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7〕13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生记过处分。
04
案例四
2022年5月5日,我校一名学生在线上考试中通过手机QQ群参与群体作弊,其行为构成作弊。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和广大同学,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7〕13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
05
案例五
2022年5月6日,我校一名学生在考试中夹带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其行为构成作弊。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和广大同学,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7〕13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生记过处分。
06
案例六
2022年5月6日,我校一名学生在体质测试中找同学代替跑1000米,被监考老师发现,其行为构成作弊。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和广大同学,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7〕13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两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遵纪守法 诚信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山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鲁理工大政发[2017]169号)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毕业前未撤销者。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鲁理工大政发[2017]131号)
第十六条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山东理工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鲁理工大办发〔2019〕18号)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十六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做手势的;
(二)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文具或教师允许携带的参考书、工具书及其他物品的;
(三)其他考生索要或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四)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将试题、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门课程成绩,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十六条第二款给予相应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在课桌、座位及旁边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三)使用手机、非教师允许的计算器等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课桌、座位及旁边发现有这些设备的;
(四)在桌面、身体或允许使用的文具、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五)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窃取、索要、强拿、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的;
(七)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等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的设备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作弊行为,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十六条第三款给予相应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器材与他人串通作弊的;
(四)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考试结束后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依据其违纪作弊行为的情节,参照以上条款处理。教师在评卷过程中认定学生答案雷同的,可以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考试过程中扰乱考场秩序、考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卷或答案,以及在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及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根据情节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相关款项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其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细则认定。
诚信考试,从我做起
希望同学们合理规划,高效备考
最后衷心祝愿同学们
在接下来的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D
END
来源:青春在线
封面:石宏雨
编辑:石宏雨
责编:王梦蝶
指导老师:李乐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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